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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商标事务有限公司诉赵某某、B商标代理公司、 杨某某商业秘密纠纷一案

时间:2021-9-16 16:13:25

基本案情:
赵某、杨某某系A公司员工,后以自主创业为由申请辞职。赵某在职期间出资成立了B商标代理公司,伙同杨某某将A商标代理公司的业务转到B商标代理公司获利,该行为因杨某某给赵某传输业务文件时被A公司发现,后以自主创业为由申请辞职,并向A公司道歉。经A公司调查,赵某、杨某某以A公司名义接洽、维护客户,在客户决定委托A公司时将业务转给B公司,获利50余万元,造成A公司巨大经济损失。
律师意见:客户名单、联系方式、技术方案等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的秘密性、价值性、保密性,赵某系A公司普通员工,不可能知晓其商业秘密,且客户签订合同系自愿选择的结果,并未涉及任何侵权行为,也没有给A公司造成损失。
法院判决结果:
   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及技术方案,不能证明其存在区别于公知信息,均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,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,驳回A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。
办案心得:
    商业秘密承载着一个企业的兴衰,保护商业秘密是每个企业的重中之重。而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,主张侵犯经营秘密中的客户名单占很大比例。判断客户名单是否属于“商业秘密”时,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。而在本案中,A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及技术方案自身未对其商业秘密的范围、性质予以认定,也未事先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,更是未与赵某等签订任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协议。故A公司诉求必定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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